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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水人關注『2019年建筑行業十件大事』

防水人關注『2019年建筑行業十件大事』

來源:   發布時間: 2019-12-24 13:45:34    瀏覽量:
    轉眼又到年底,2019年建筑行業在不斷變革中發展前行。以關鍵詞為中軸,為大家整理了2019年建筑行業十大事件。

 

1、造價師改革


   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交通運輸部、水利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8年印發《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》《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法》的通知。明確: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

 


    2019年是造價師正式改革的.年,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,形成級別梯度,并開始使用新大綱、新教材


2、稅改


   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,3月21日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海關總署三部門聯合發布了《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》。


    公告顯示,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13;原適用10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9。稅改后,建筑業應注意的5個風險點:


1、“甲供工程”進項稅額抵扣的風險點


    建筑業企業與發包方(以下簡稱甲方)簽訂工程施工合同,合同約定,甲方提供建筑所需材料、設備與動力等,并抵減應付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款。


    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規定,有償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、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。甲方用貨物抵減應付工程款,屬于取得其他經濟利益,該行為是有償銷售,應計算繳納增值稅。建筑業企業取得相關扣稅憑證,在一般計稅時,其進項稅額可抵扣。


2、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風險點


    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).條規定,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、機器設備、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、安裝服務,不屬于混合銷售,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,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。


    根據11號公告規定,建筑業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,必須分別計算自產貨物和建筑服務的增值稅,而不能自行選擇混合銷售,按照銷售貨物或者銷售建筑服務計征增值稅。開具發票也必須分開貨物和服務。而對于受票方來講,取得按照混合銷售開具的發票,屬于取得未按照規定開具的發票,不得作為合法的稅收憑證進行核算。


3、取得分包方的自產貨物差額征稅風險點


    根據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規定,建筑業企業總包方適用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,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。


   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是“包工包料”的工程服務,且其中的“料”是自產貨物,根據11號公告規定,分包方應分別計征貨物和建筑服務的增值稅。同時,應分別開具貨物和服務發票。此時就產生了問題,總包方適用簡易計稅的項目,取得分包方的貨物發票,是否可抵減總包款差額計征增值稅?對此,各地規定不盡一致,有地區稅務機關認為貨物發票可以差額征稅,參照某市國稅局的規定:


   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試點納稅人,接受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企業開具的貨物增值稅發票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差額繳稅。

  • 1)扣除分包款的憑證:開具貨物(工程材料)的增值稅發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(市、區)和項目名稱。
  • 2)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中,有分包方提供工程材料的條款約定(包括材料名稱、數量及預算金額)。


4、混合銷售貨物增值稅處理的風險點


    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規定,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,為混合銷售。從事貨物的生產、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,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;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,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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